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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9 号)

时间:2017-04-12

当事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

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 号恒隆中心4-5 楼

负责人:李志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陈小燕举报案件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4 月-6 月,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小燕

与王国芬经私下约定,陈小燕将实际由自己销售的3 份保单挂在王国

芬及其儿子颜俊杰名下。2016 年11 月18 日,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收

到陈小燕关于挂单事项的投诉后,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上

述事项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关于陈小燕挂单处理过程的说

明和关于对代理人王国芬、颜俊杰品质处理决定的通知、调查笔录、

调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未报告的行

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23 条的规定。根据《保

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32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太平人寿宁

波分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1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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