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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10 号)

时间:2017-04-12

当事人:王国芬

身份证号码:33022719671212****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58 弄23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陈小燕举报案件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王国芬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4 月至6 月,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小

燕与王国芬私下约定,陈小燕将实际由自己销售的3 份保单挂在王国

芬及其儿子颜俊杰名下。

上述事实,有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关于陈小燕挂单处理过程的说

明和关于对代理人王国芬、颜俊杰品质处理决定的通知、相关保单资

料、银行转账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王国芬欺骗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王国芬

警告,并处罚款0.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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