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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7 号)

时间:2017-04-12

当事人: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江东国展中心常年展2 号馆8B30

负责人:华庆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编制提交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

料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经查,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通过编制

虚假《业务佣金发放表》方式,向公司内勤发放费用22.1 万元,由内

勤以现金形式向其他机构支付合作费用。公司执行董事华庆宏为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佣金发放表、“两个

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自查报告、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

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

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

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 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主动报告违法行

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宁波中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处罚款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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