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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办法明年起施行

时间:2017-12-28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办法明年起施行 五大类人群都在“一口锅里吃饭”

城市居民也将享受“门诊统筹”政策

  核心提示

  12月26日,记者从市医改办获悉,《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于日前印发,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施行的还有《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和《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据悉,目前,兰州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缴工作已经结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完善并试运行于年底前完成,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管理。

  简而言之就是,以前“桥归桥、路归路”,新农合是新农合,城市居民医保是城市居民医保,而现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下的五大类人群都在“一口锅里吃饭”,城市居民也头一次享受上了“门诊统筹”政策。此外,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落实参保患者就医费用即时结报制度,改革住院预交金制度,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的支付结算管理模式。

  五大类人群可参保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范围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照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灵活就业人员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员;户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外,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同时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员及其子女。

  兰州市户籍可自愿选择参保地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大中专学生待遇享受期按学年确定,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毕业当年延长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

  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县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适用本办法的其他参保人员,携带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到就近的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基层社保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社保服务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兰州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受户籍地限制,可由居民自愿选择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新生儿父母一方的户籍地在我市,或父母一方在我市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个人医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的按学龄前儿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切勿耽搁了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首次在基层社会保障平台核对参保信息后,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自愿选择到就近的银行柜台营业网点、基层社保服务平台的pos机、金融便民服务代办点、银行自助缴费系统、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到基层社会服务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后,在每年1月10日至12月20日,凭《兰州市城乡居民医疗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银行柜台或代办点缴费。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由学校统一代收、经县(区)社(医)保局审核后,每年9月1日至11月31日到指定的银行缴费,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疗保险,在贫困人员认定申报的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贫困人员标识确认,个人缴费实行政府资助,政府对低保一、二类人员、特困人员等实行全额资助,个人不再缴费;对低保对象三、四类等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定额资助,个人承担定额资助外的部分缴费。享受定额资助的贫困人员,凭《兰州市城乡居民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或代办点缴费。个人缴费时间同一般城乡居民。

  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咨询电话12333、基层社保服务平台等查询个人缴费记录。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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