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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特别投票权差异比例不得超过20:1

时间:2018-06-16
(原标题:上交所:特别投票权差异比例不得超过20:1 |新京报财讯)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全浩)6月15日晚间,上交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上交所表示,投票权差异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其主要制度目标,是在保持创新企业内部治理灵活度和竞争力的同时,最大限度防止投票权差异因缺乏约束而被滥用。

上交所称,《实施办法》规定,特别投票权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应当不低于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投票权差异比例不得超过20:1;普通投票权数量合计占比不得低于全部投票权数量的10%,并应当保障持有投票权达到该比例的投资者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议案;除特定情形外,企业上市后不得提高特别投票权比重。

上述规定称,在特别投票权股东不再具有规定的资格或者丧失履职能力、向非关联方转移特别投票权股份、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等情形下,特别投票权安排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正当性不复存在,需要按照1:1比例永久转化为普通投票权。

此外,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类别股份权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些事项与普通投资者的权利直接相关,具体事项表决中,特别投票权股份临时恢复为一股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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