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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扩围,拓宽中小企融资渠道

时间:2017-05-09

挂牌公司将不再受高新园区、所有制限制,也不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日前,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提出,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决定填补了《证券法》没有直接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挂牌公司规定的法律空白。

证监会答记者问时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渠道,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

系统不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成立于2012年9月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与上交所、深交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上相同。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挂牌企业仅限于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四家国家级高新开发区的公司。按照此次决定,未来凡是注册在注册、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在该系统挂牌转让。

与沪深交易所不同,在服务对象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服务,这类企业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盈利模式。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

据介绍,为鼓励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者,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证监会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也将享受此项优惠。证监会负责人强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股东200人以下豁免核准

针对决定提出要 “简化行政许可程序”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对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该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以及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低的情形,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转让系统进行审查。经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也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经证监会核准的还是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都将统一纳入证监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必须遵守《证券法》等相关规则。

挂牌公司可直接转主板

在该系统挂牌企业能否直接转至主板市场?决定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证监会表示,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另一方面,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后,是否会造成A股市场下跌?证监会表示,“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该系统挂牌企业规模较小,融资金额少。从前期试点情况来看,14个月内共定向发行56次,融资总额为10.96亿元,公司单次融资金额平均不足2000万元,涉及的资金量极为有限。其次,投资者主要集中于产业资本和股权投资基金,与A股市场投资者定位区别很大。相反,试点的扩围,拓宽了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渠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由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这将有利于减轻A股市场的发行上市压力,缓解A股市场的扩容预期。

证监会表示尽快修改相关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国务院14日发布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证监会将制定、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决定的精神,尽快修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制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两种情形的监管要求。针对非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将出台相关审核指引。(刘锟)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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