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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伊犁公司明祥英二审被否 侵占保费41万获刑6年

时间:2017-08-04

国寿财险伊犁公司明祥英二审被否
国寿财险伊犁公司明祥英二审被否

和讯网消息 8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布对明祥英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明祥英利用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侵占应交纳至本单位的保险费总计人民币413210.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明祥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间,上诉人明祥英利用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担任业务员的便利,将中交一公司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保险费,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保险费,新源县别斯托别中学、那拉提镇中学和阿热勒托别镇双语幼儿园交纳的保险费,共计人民币413210.34元予以侵占的事实清楚,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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