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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保险股权管理办法,实质重形式的穿透式管理

时间:2017-07-21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保险一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7月20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最严保险股权管理办法,实质重形式的穿透式管理一、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财务Ⅰ类股东:股权不足5%

财务Ⅱ类股东:股权5-15%

战略类股东:股权15-30%

控制类股东:股权30%以上,或者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不同股东要求不同

财务Ⅰ类股东: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财务Ⅱ类股东:除上一条要求外,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核心主业突出;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净资产扣除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正。

战略类股东:除上两条要求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控制类股东:除上三条要求外,总资产不低于100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有“黑历史”的投资人,不得成为股东

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有不良记录的;

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

曾经投资保险业,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行为的;

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

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

曾经投资保险业,拒不配合保监会监督检查的。

四、控制类股东,有更多更严的要求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

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

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

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

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曾经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五、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上限

数量限制:(1)控制类股东:同类业务最多1家;(2)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家。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5%。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六、对获得股权的资金

投资人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且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1)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2)以保险公司存款或者其他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3)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

七、股东行为受规范

股东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需要采取增资方式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股东负有增资的义务。不能增资或者不增资的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自成为某一类股东之日起:(1)控制类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股权;(2)战略类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3)财务Ⅱ类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股权;(4)财务Ⅰ类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八、对各方面的影响

――对保险公司

将单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至三分之一,以及对战略类、控制类股东要求更严苛,保险公司的股权将趋向分散化。

――对保险公司的股东

以“圈钱”为目的的保险股东将逐步被迫转型或退出。

――对保险公司的高管

保险公司高管的话语权会有所增强,不用再唯股东命是从。

――对正在排队申请保险牌照的公司

核心主业不突出、股东资金实力不足,可能是发起者再难获批筹的两大硬伤,再弄保险牌照就不容易了。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保险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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