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保监罚〔2017〕2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
住 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负 责 人:刘海良
当 事 人:刘海良
身份证号:41120219710618XXXX
职 务: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电销业务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海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郑州电销中心负责人刘海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