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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保监罚〔2017〕2号)

时间:2017-04-18

当事人:杨清源

身份证号:210203198108205530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八部负责人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绕山路122号3-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八部于2016年虚列费用29.16万元。时任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八部负责人杨清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虚列费用清单、会计凭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相关责任人员任免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杨清源给予警告,并罚款2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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