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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12 号)

时间:2017-04-25

当事人:毛颖

身份证号码:33020419660418****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经理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义务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 年11 月16 日,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收到龙某提交的被保险

人为曹某的意外险索赔申请资料。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根据公司理赔

操作流程审核后,于2016 年11 月16 日当天即退回了索赔资料,并在

系统中注销了报案。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未在作出上述拒赔决定后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公司理赔事业部经理

毛颖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意外健康保险理赔实务、报案

记录及案件处理信息、关于学平险投诉案件自查情况的报告、调查笔

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宁波分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毛

颖警告,并处罚款1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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