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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时间:2017-05-02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5月02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5月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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