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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有三人当“背锅侠”:为朋友担保 替人还债

时间:2017-08-07

担保非儿戏,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后,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还,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舟山嵊泗的方某某、孔某某和林某就是如此,替朋友孙某某签字担保,为此付出了40万元的代价。

2015年6月10日,孙某某与某银行经协商,订立《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孙某某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由孙某某的3个朋友方某某、孔某某、林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订立后,银行向孙某某放贷40万元。

谁知,孙某某取得贷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银行让方某某、孔某某、林某承担担保责任,也没得到任何回应,遂将孙某某等4人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方某某、孔某某、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孙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今年3月14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调查发现,主债务人孙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3名担保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遂依法冻结了他们的银行账户。

就此,3名担保人气急败坏地赶到法院,认为这笔借款他们一分钱也没拿到,法院应该找真正的借款人孙某某去要钱,和担保人没有关系。最终,经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他们仨平均承担了4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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