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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房新政:非成都户籍随迁子女可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时间:2018-01-04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4日讯(记者 雷兹)1月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成都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构建四级管理体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意见》提出,要构建四级管理体系。成立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小组。由公安、发改、房管、税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商、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司法、国土、建设、农业、教育、卫计、人社、民政、住房公积金、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组成,协调和推进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搭建全市统一的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城市智慧治理服务水平。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区(市)县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建立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县政府作为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辖区内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规范管理等工作,运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加强对辖区租赁住房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疑难、复杂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各类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接公安、房管、人社、卫计、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委托,开设办事窗口,运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一站式服务;负责住房租赁信息收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老旧院落和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及房产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抓好网格化管理,运用辖区网格员、物管人员,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来蓉人员登记,配合对租赁住房内发生的治安、消防等违法案件进行应急处置,租赁住房内发现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住房租赁自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网格员、物管人员切实履行巡查、发现、劝阻、报告等工作职责,对租赁住房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意见》对规范租金、押金的收取和支付作出了明确要求,房管部门应定期发布住房租金水平信息,为住房租赁交易租金提供参考,租赁当事人可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并综合考虑其它因素,确定实际租赁价格。

  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

  鼓励稳定租赁关系。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长期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登记备案且实际履行的,可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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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迁子女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公租房可全额提取公积金

  《意见》提出,要逐步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安机关按照《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公积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成都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与本地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建立承租人权利清单,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健康促进、社区事务、科技申报、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方面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完善配套、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的政策优惠。

  同时,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引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城中村”住房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五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5〕81号)等规定对“城中村”的整治提升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整治完毕后进行质量检测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改造出租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居住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意见》还明确了住房租赁租住标准。出租住房的,应当以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如改建住房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保障其合法权益。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此外,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意见》明确,集中出租住房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还要加强“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运用住房租赁租住标准区分“合理合租”与“非法群租”等租赁行为,建立“非法群租”台账,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的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强化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各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的查处。

  加大“住改商”“住改仓”查处力度

  《意见》指出,不得擅自将住房改变使用用途,违法改变住房用途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同时书面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对尚未依法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公安、房管、国土、工商、民政部门,暂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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