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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废止

时间:2017-08-08
本报8月7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决定:废止《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太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至今。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应对价格异动等突发事件,保障重要副食品供应,保护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3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规定了“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措施。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太原市现行条例与上述改革政策不相衔接,因此,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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