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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两项补贴条件调整

时间:2019-06-10

  本报讯(记者文秀为)充分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助。
  此次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助,重点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统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但要取得民办非登记注册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建设补助的申报还将会根据调整后的床均面积计算。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计算;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计算,床位数在1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计算;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计算。但该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享受建设补助的不再重新申报。
  运营补贴的申领,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定内容进行了调整。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养老机构登记注册部门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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