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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不撤离5月1日起接受罚款

时间:2018-03-23

  3月22日,晋中市太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布执法警示信息:从5月1日起,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导致交通堵塞,驾驶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据太谷交警大队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起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也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即便只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也不能继续驾驶车辆撤离现场。

  届时,对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将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本报记者 陆祁国 通讯员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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