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吧
首页 > 国内新闻 > 山西新闻

“快递新规”征求意见 五大问题反响强烈

时间:2017-08-31

  本报讯 (记者李晓琳)昨日,省消协对外发布消息称,今年8月中旬,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截至8月22日,共收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退休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

  从征集情况来看,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消费者的呼声引起消协高度重视,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各地消协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修改意见。比如,《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有消费者对此提出建议:“快递企业应采取切实措施,对快递包装重复利用,履行社会责任。”此建议引起各地消协关注并提出修改意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去年5月,一位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快递所购工艺品“玉白菜”,费用为470元,保价8000元,送达后却发现碎了,对方承认此事,但不同意赔偿。生活中,类似快件保价的消费纠纷时常发生。《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对此,有消费者提出建议: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同时,他们认为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各地消协就此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 上一篇:鼓励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保护历史名城名镇名村
  • 下一篇:“一带一路”黄河专列:传播山西文化 创新文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