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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曝光!渭南82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18-12-08

  近日,华商报记者从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今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渭南市因交通事故、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人员82人,其中4人终身禁驾。

  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年末岁尾,冬季是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季节,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渭南公安交警在“大整治、大排查”期间,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上线从严处罚。望广大驾驶人朋友能够做到遵规守法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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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郭乔娜/整理

编辑: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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