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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实施充装记录制度 青岛润昊天然气被处罚

时间:2019-11-26

信网11月26日讯 近日,信网获悉,青岛润昊天然气有限公司城阳黑龙江路加气站因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记录制度,被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针对上述情况,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岛润昊天然气有限公司城阳黑龙江路加气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青岛润昊天然气有限公司城阳黑龙江路加气站现已更名为青岛润昊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电话,信网拨打后发现为空号。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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