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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不喝起争执 菏泽一男子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

时间:2019-11-13

大众网・海报新闻菏泽11月11日讯通讯员 王群 记者 张媛媛)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敬酒不喝”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白某某(以上均为化名)等14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

2017年1月21日晚上 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菏泽市某饭店内吃饭时,在不认识杜某某、吴某某、辛某某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仍带领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到对方房间内劝酒,杜某某等人不喝,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该饭店二楼过道内无故殴打杜某某、吴某某等人,随后,李某某给被告人白某某打电话并让其带人过来,被告人白某某随即带领赵某某等人驾车到达饭店门口,在该饭店门口东侧,上述十三名被告人伙同在现场的被告人李某某共同殴打杜某某等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14人借故生非,随意滋事并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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