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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 富乐宁(青岛)化工被罚一万元

时间:2019-07-29

信网7月29日讯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近日,信网获悉,因违反安全生产法上述规定,富乐宁(青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富乐宁(青岛)化工”)被罚,依据该法,富乐宁(青岛)化工被应急管理局罚款1万元。

信网了解到,富乐宁(青岛)化工成立于2000年8月21日,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住所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75号,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有机化工产品、精细化工制品及助剂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仅限以下项目:乙基黄原酸钠、异丙基黄原酸钠、异丁基黄原酸钠、异戊基黄原酸钾(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在2019年6月20日,全市安全生产交叉执法组对富乐宁(青岛)化工进行检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司临时用电作业证时发现,2019年5月27日,该公司员工在公司内从事过低压临时用电作业。但是经查询,该人员并未取得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针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该人员的低压电工作业行为。并对该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3条第(三)项第1小项规定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档次。

2019年7月10日,应急管理局针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应急管理局对该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核实该案,信网尝试联系富乐宁(青岛)化工,但是多次分时段拨打该司的对外公示电话均无人接听。信网记者 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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