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马丽侠)记者3月25日从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孙某不仅欠债不还,还出手伤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年。
据该法院工作人员郝姗介绍,孙某从刘某处借了一笔钱,并约定了偿还日期。可到还款日,孙某却一拖再拖不肯还钱。刘某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案发当日,刘某到孙某家,想着如果孙某能还钱,自己就撤诉。没想到刚进院子,她还没说明来意,孙某就扯着嗓子喊道:“我告诉你,别以为你起诉我,我就怕你,现在欠钱的都是大爷,你让我不高兴,我就不还你钱,赶紧滚,不然就不客气了。”刘某上前想和孙某理论,没想到孙某上来就将她推倒在地,并拳脚相加。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刘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