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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农民工讨回2.7万元工钱

时间:2017-04-01

吴某等4人受雇于岑某,在九原区某小区工地从事二次结构土建工作,从2013年7月份干到10月份,工作期间,岑某给付吴某等4人一部分工资,尚欠4人工资共计23000元一直未给付。吴某4人来到九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九原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安排中心副主任靳军承办此案。靳军了解到,吴某等4人在土建工作开始前与岑某约定了劳务报酬,且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受岑某的指挥和监督,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并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向岑某指出,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方式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需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岑某将拖欠的23000元工资分三次给付吴某等4人,双方再无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岑某按约定分三次及时、足额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对之前拖欠吴某等4人的工资之事表示了歉意,吴某等4人也均表示谅解。

在本案中,吴某等4人身为农民工,对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及时选择寻求法律的帮助,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体现了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的娴熟运用及耐心细致的工作也是促成本案顺利调解的关键。本案最后以非诉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既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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