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人郑某某是辽河油田的工人,曾把前妻名下车辆做抵押贷款。车辆辗转到孙某处,两人一直没谈妥,结果郑某某前妻报警引起孙某不满,郑某某被孙某强迫写下欠条,最终亮出了手里的尖刀……
2017年间,郑某某将两辆前妻名下的长城轻型普通货车做抵押贷款,不过无力偿还借款,所以朋友也将车辆抵押给他人,最后辗转到孙某处。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下午在凌海市花园酒店支付1.6万元取车。
2017年12月20日下午5点多,郑某某和前妻等人前来,双方因何时支付取车款的问题未能谈妥,孙某驾车离开,郑某某前妻报警未果。得知有人报警后,晚上6点多,孙某纠集三人驾车再次回到酒店停车场。孙某让郑某某等人到他的车内,多次辱骂郑某某,并强迫郑某某写下3万元欠条。写后欠条孙某仍继续辱骂,还称“欠条写了今天也照样打你”。此时坐在后座的郑某某从衣服袖子中掏出一把长约30公分、黄色木把单面刃尖刀,从后侧用尖刀横向捅了坐驾驶位的孙某颈部一刀后,又用连续捅向孙某右胸部、右肩背部等部位数刀。孙某被捅伤后逃离车内,跑至花园酒店大厅处倒地。郑某某驾孙某车逃离,孙某被送至凌海大凌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孙某系被锐器刺切颈部、右前胸、右肩背部及右上肢等处造成上腔静脉破裂等致急性大出血死亡。
2017年12月21日10时许,郑某某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的尸体已于2018年1月28日被火化。
2018年11月6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死者孙某之女)经济损失人民币32999.1元(丧葬费31272.5元、医药费17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