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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一级工伤津贴月增152元

时间:2018-09-15

9月14日,沈阳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明确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2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3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9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363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22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210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974元。此外,2017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市人社局还调整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4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84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53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76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6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63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金每月1082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1029元。

市人社局表示,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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