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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不含个人缴费部分

时间:2020-07-04

为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近日,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办法,对享受范围、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说明。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在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之内。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由于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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