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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交警又盗窃 数罪并罚获刑一年处六千元罚金

时间:2017-11-03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谢梦丽报道:辱骂推搡交警致轻微伤,再次偷盗终被抓获。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悉,2016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邹某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汽车从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饭店出发,途经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与十字街交界处时,王某停车并下车呕吐。正在此处执行接警任务的交警李某见状对王某进行询问。

  此时,坐在车内的被告人邹某下车对交警李某进行阻拦,并对李某进行辱骂、推搡,掐李某的脖子,致使涉嫌酒驾的王某逃跑。后经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邹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4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邹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某办公大楼七楼办公室,用脚踹开门进入该办公室,在一书柜中窃得香烟7条、白酒4瓶、普洱茶饼2块,得手后逃离现场。2017年6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邹某再次潜入该办公大楼八楼一办公室,窃得2条香烟后逃离现场。经估价鉴定:上述香烟和白酒价值人民币5320元。

  2017年8月6日晚,被告人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其曾因盗窃被判刑,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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