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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救护车绕行领取个人物资 武汉两名急救站人员受处分

时间:2018-11-27

2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用救护车转送患者后,未按要求返回急救站,而去领取个人物资,两名急救站工作人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陈俊生,中共党员,1994年9月到武汉市急救中心工作,工勤二级岗位,现任江岸急救站驾驶员。

潘军,中共党员,1989年12月至今在武汉市急救中心工作,专业技术十一级,现任江岸急救站医师。

2018年9月19日,120调度科根据患者呼救,指派江岸急救站至黄浦路地铁站,将一名患者转送至省人民医院。13时40分,陈俊生作为当班救护车司机,潘军作为当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师,将患者转送至医院后,未按要求及时返回站内待命,而绕行至某超市领取个人物资。

办案人员介绍,两人违反廉洁纪律,陈俊生、潘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郑朝晖)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执纪者说

救护车是救命车,不是私人便利车。心存侥幸图方便,将本用于公务的救护车用于领取个人物资,既触碰了纪律红线,又侵害了患者利益。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切不可存侥幸心理,以为是“小事”就放松警惕,要把公私分明化为行动自觉和行为习惯,做到谨小慎微、心存敬畏,坚决杜绝行为“越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公车私用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揪住不放、一寸不让、露头就打,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长江日报通讯员丁阳 徐亮 记者王雪)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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