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讯(记者汤炜玮、通讯员东成)10日,武汉市 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出租车公司2000元、原告李某662元,被告胡某赔偿出租车公司3.89万元。
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左右,原告李某驾驶自己承包的出租车公司车辆,在运营期间途径 口区某路段时,与被告胡某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李某及乘坐出租车的乘客薛某受伤,而驾驶胡某名下车辆的驾驶员则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逃逸的司机负事故全责;李某和案外人薛某无责。之后,李某为修车花费了3.2万余元,并花费2100元委托某价格鉴定评估公司对此次事故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得出“停运损失费260元/天、车辆损失32641元”的鉴定结论。此外,李某为此次事故还支付了200元的道路救援费和662元的医疗费。案发后,由于逃逸的司机一直未被查获,李某和出租车公司为了讨回损失,将车辆拥有者胡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 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