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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入刑 湖北省首次适用“两高”司法解释

时间:2017-09-13

日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员仇某、黄某因非法采砂获非法采矿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分别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这是我省首例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后入罪的非法采砂刑事案。

3月16日、20日,洪湖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江段执法巡查时,现场查获两起涉嫌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当场调查取证后,移交长航公安武汉分局立案侦查。经查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先后拘留涉案人员15名,2人被网上追逃,没收非法所得52万余元。4月20日,主要涉案人员仇某、黄某被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23日,对其非法所得的江砂予以拍卖,所得27.56万元全部上缴国库;8月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庭审。

此前,我省判决的多例非法采砂入刑案件,多是以非法采矿罪、盗窃罪、破坏国家公共安全罪和非法经营等罪名入刑,没有统一的入罪罪名。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让办理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有法可依,为维护河湖防洪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记者黄中朝、通讯员徐典树)

(责任编辑:肖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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