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林
3月31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郑州展开专项整治,重拳出击严查楼盘、中介违规行为。
据介绍,此次主要检查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评估公司。其中对开发企业的检查不少于在售项目的50%,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少于备案的10%(不包括随机抽查的未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少于20%,估价机构不少于备案的30%。
“对于开发企业集中整治的违规行为包括,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等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补充,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的和限制、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也在整治范围内。
另外,经纪机构也是此次重点整治对象。对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的;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等行为将进行严查。
据悉,此次整治将持续到6月30日。业界人士对此次整治的评价认为,是中央“房住不抄”要求的进一步落实。记者随机采访,不少市民对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整治房地产行业违规行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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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内容
(一)经纪机构,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中介公司强行保管交易双方定金及购房款的。
2.未按要求进行备案,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3.房产交易过程中违规克扣保证金、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的;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为达交易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5.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6.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7.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
8.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9.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未按规定公示或内容公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开发企业,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开发企业为达卖房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购房人伪造购房资料购房的;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
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5.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的;
7.未取得资质证书,违规开发、经营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的;
9.限制、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10.在房地产出售环节,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公开地块原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治理和修复情况;
11.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租赁企业,重点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2.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的;
3.从事住房租赁托管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开业前未进行备案;
4.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
6.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骗取租客、房东财物的;
7.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
8.其他房屋租赁违规行为。
(四)估价机构,集中整治以下违规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和在岗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
2.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各类经营证照、规章制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示情况;
3.估价业务承揽和收费,估价业务合同签订情况;
4.估价档案建立和管理,办公场所与备案等级、工位匹配等情况;
5.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证书有关事项变更手续,信用公示信息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及时变更的;
6.聘用在其他机构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本机构执业,超出备案证书有效期仍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7.评估机构是否对执业人员撰写的评估报告进行内部质量审核,评估报告是否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8.以压价、支付回扣、签订低价收费或垄断协议、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恶意举报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行业声誉或其他机构利益的;
9.未经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事处开展估价业务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