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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条款拟修改,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才适用“87条”

时间:2019-08-25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高空抛物,最近再度受到热议。抛出物也越来越奇葩,灭火器、铁锅、菜刀等纷纷加入“抛物家族”,令路人胆寒。能否加大追责力度,让抛物者不能有恃无恐成为热议话题。目前,关于高空抛物民事责任追偿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而正在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前两次审议均保持了现行规定。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针对“头顶上的安全”,草案作出回应。

  高空抛物带来“城市之痛”,谁来“埋单”?

近日来,连续多起高空抛物事件,让悬在头顶上的安全,再度热议。其中,7月初,郑州市某小区一13岁男孩从高层扔下2个灭火器,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却砸坏地面和一辆电动车,点燃了全楼居民的怒火,虽然男孩及家人贴出了道歉信,但多名业主纷纷要求他们全家搬离小区。这次扔灭火器,下次心血来潮,说不定还会扔啥,这次万幸没砸伤人,下一次呢?

一个小区的纠纷,映射的是高空抛物带来的“城市之痛”。

如果说这起事件的本质多是对未来的担忧,那么郑州市金水区一起案例,则进入了司法审判程序。

因为高空抛物致人受伤,郑州市金水区整栋楼业主先后两度成为被告。最近一次则是7月份,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公告贴在了小区内,引发热议。

2016年11月,一男孩被该小区23号楼上飞下来的几块小石头砸中,导致左眼被砸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男孩家人把23号楼300多户业主以及物业公司全部起诉了。2018年7月,法院判决303户业主以及物业公司赔偿12万余元。

由于后续赔偿问题,才有了二次起诉。

男孩家人状告整栋楼业主的法律依据,正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伤人到底要负啥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一次讲清

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详细剖析了高空抛物、坠物伤人背后的法律责任。

臧铁伟介绍,我国现行的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做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

首先,这类行为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高空抛物的罪名,但是对于以故意杀人、伤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过失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的,也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伤害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依据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考虑追究行政方面的责任。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要给予治安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7条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对这个问题,最关键的一个难点主要在于要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也就是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责任人,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查明责任人之后,该承担什么责任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严格执法。

另外,还要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的质量,提高公民的素质,切实减少高空抛物和坠物情况的发生。

看点

经调查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才适用“87条”

民事责任方面,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对侵权责任法“87条”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相关条款为: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除了该条款,草案还有其他几项重要修改。

延伸

完善“自甘风险”将范围缩小到,“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修改前

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修改后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外,草案明确,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情况紧迫可实施“自助行为”,进一步严格其适用条件

修改前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修改后

增加:“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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