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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李高建:公职人员涉案应及时通报原单位

时间:2019-01-17

大河网讯(河南法制报首席记者吴倩)

一些公职人员犯罪判刑后,由于法院没告知原单位,结果这些人远走他乡应聘单位,隐瞒自己曾经是罪犯,又担任重要职务,还有的村干部判刑后又担任村主任这些都屡见不鲜。针对这些现状,省政协委员李高建在提案中建议,案件已经宣判的,建议法院在宣判当日向获刑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具体案情。

李高建说,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在内的执法部门,尚未建立公职人员涉案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制度,一些员工,尤其是离退休、提前退休员工,已经被刑拘、判刑很长时间了,所在单位却还不了解情况,当事人家庭也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影响了所在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李高建建议:

一是公安机关对已经拘押的公职人员,应第一时间将涉案人姓名、涉案事由及拟采取措施通知其所在单位,让所在单位了解人员去向。若出于保密考虑,可不提供涉案事由。

二是案件已经宣判的,建议法院在宣判当日向获刑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具体案情,由所在单位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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