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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增发待遇12月底前发放到位

时间:2018-11-24

记者11月21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调整2018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焦作市提高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发待遇将于12月底前发放到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我省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调整对象有:本省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记者了解到,此次待遇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205元、伤残二级195元、伤残三级185元、伤残四级175元、伤残五级165元、伤残六级155元。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此外,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通知明确规定,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同时,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按2018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

据悉,按照计划,全省于2018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焦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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