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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防治施工扬尘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未防治扬尘情节严重将停工

时间:2018-09-15

生活报9月15日讯 14日,生活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施工单位未防治扬尘,情节严重的将暂时停工。污染城市环境,责任单位和人员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对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职能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施工现场驶出运送渣土车辆的渣土高度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且货箱顶部位没有全覆盖的,由工程所在地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城市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职能部门应按照该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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