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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出台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规范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发布传播行为

时间:2017-08-23

  东北网8月22日讯(记者 王春颖) 22日上午,在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农业林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乃军作关于《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和快速传播渠道。

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原晨峰 摄

  《草案》规范了公众气象信息服务的发布、传播行为。《草案》提出,公众气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传播公众气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时间,同时鼓励多渠道传播公众气象信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天气灾害预警信号,提高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草案》还明确了要开放气象探测资料社会公共资源,支持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化发展,满足社会各界对气象信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此外,还明确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责任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无偿发送应急短信,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预防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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