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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卖毒品 四人被海南一中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时间:2021-05-02

庭审现场。通讯员杨斌摄

为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大会战工作,4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毒品案件公开宣判活动。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隆、莫某鲁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海有期徒刑14年,判处被告人吴某科有期徒刑13年。

2019年11月某日,刘某隆联系陈某海问其是否有甲基苯丙胺片剂卖。陈某海、吴某科、莫某鲁等相互联系确定有摇头丸出售后,陈某海立即回复刘某隆,并约定以每粒59元的价格交易500粒摇头丸。次日下午,陈某海、吴某科、莫某鲁贩卖了500粒,净重约150克的摇头丸给刘某隆,得款现金人民币29500元。其后,刘某隆再次通过陈某海等人购买1000粒摇头丸。而刘某隆还在2020年4月份左右,先后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张某宁(另案处理)168粒。同年4月23日,张某宁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隆,约定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100粒摇头丸。

2020年4月26日,公安局民警在海口市抓获被告人莫某鲁、吴某科、陈某海。

庭审现场。通讯员杨斌摄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隆、莫某鲁、陈某海、吴某科明知毒品而共同贩卖,刘某隆出资购买毒品并予以售卖,莫某鲁、陈某海、吴某科明知刘某隆购买大量毒品系以贩卖为目,居中联系并参与现场交易,以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陈某海、吴某科在犯罪中主要起中介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但是应根据两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恶性、本案的社会危害结果等方面决定减轻处罚的幅度。四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海有两次犯抢劫罪的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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