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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使用警用制作服装……乐东警方严打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21-04-23

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管理,近期乐东县公安局组织开展保安行业清查整治行动,查获一批非法持有、使用警用制作服装及军用服装及标志。

4月18日,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抱由镇查获一起非法持有、使用警用制作服装案件,依法扣押警用上衣8件、长裤6条、执勤帽4顶及其警用标志若干,依法对某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对3名保安员罗某、陈某和罗某宁等3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

经查,“乐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招用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时,非法为保安员购买警用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为保安服发给公司内部保安员在上班期间穿着。该行为已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9日,该县警方联合县武装部在抱由镇查获一家非法销售警用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军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店铺,现场查获一批警用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军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经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因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等专业标志、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等专业标志,已于当日被乐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制造、买卖人民警察的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除人民警察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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