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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致一人死亡后把摩托车丢河里 海口公安交警抓获逃逸嫌疑人

时间:2021-02-28

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想的不是救人、报警,而是快速逃离现场还要销毁证据。记者今日从海口公安交警了解到,两名男子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被警方抓获后,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8日晚,当事人苏某才(男,35岁)和李某斌(男,32岁)各自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着花苗从海口市某苗圃到美兰区灵文加线海南鹿场大门前,把三轮车上的花苗装到停在鹿场门口的货车上。在装完苏某才车上的花苗后,李某斌将苏某才的正三轮摩托车头北尾南的停放在路边。

22时许,当事人钟某武(男,25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灵文加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鹿场门口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武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才、李某斌没有报警,而是驾驶各自的正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苏某才驾驶肇事的正三轮摩托车到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一处废弃的桥上,将肇事的正三轮摩托车推入河里。

2020年1月11日,海口公安交警支队侦破此案。

海口公安交警支队经调查后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苏某才明知自己的正三轮摩托车与事故有关,没有及时报案,还毁灭证据;李某斌驾驶苏某才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明知有关情况下未及时报案。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苏某才、李某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武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驾车一旦发生事故,一定要依法处理,切莫心存侥幸,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最后的结果,只能加重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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