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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晒"幸福"引发离婚案 "婚外情"戳痛婚姻不可取

时间:2017-08-16

网络晒“幸福” 引发离婚案

法官说法:“婚外情”戳痛婚姻不可取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韦玉君覃柳面

如今,很多市民会将自己与恋爱对象的点滴上传到微信朋友圈或者QQ空间,然而,这样的行为也有可能成为证据来源。日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因网络晒“幸福”,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法官提醒,“婚外情”对于婚姻不利,造成伤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QQ空间晒出婚外情

2005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因李某没有达到婚龄,两人虽暂时同居生活在张某家,但直到2010年8月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两人的女儿和儿子分别出生。

然而,2014年9月,张某偶遇李某与一男子有过分亲密行为,与李某发生争执,之后李某便带着儿子离开张某家,自行租房。2014年和2016年,李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且张某不同意离婚被驳回。

今年2月,李某再次到柳江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面对执意要求离婚的李某,张某也同意离婚,但张某主张自己才是这段婚姻的受害者,认为李某与婚外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张某举证称,今年3月,他通过女儿的手机发现李某在QQ空间发布与另一男子关系亲密的照片,并配有称呼对方“老公”的文字,照片上的男子并不是张某。李某承认QQ空间内容是她发的,但那只是觉得好玩才发的,并不能证明其有婚外情。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提供QQ空间截图以证明李某有婚外情,虽李某予以否认,但从照片中李某与该男子的亲密程度,及文字中称呼该男子为“老公”等表述,与李某所称的与男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不符。因此,法院认为李某违背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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