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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9月起实施

时间:2017-08-09

我区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9月1日起实施

看病贵了还是便宜了?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杜蔚涛实习生邱小玲

核心提示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对我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今年9月1日起实施。此次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动基于哪些考虑?将对患者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近日走访了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采访。

记者:这次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为了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这次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适当提高了诊疗、手术、康复、儿科、妇产科、病理诊断、护理、中医民族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等项目价格。

具体分4种情况:

一是取消挂号费1项。

二是降低17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在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降低10%。

三是提高226项价格,包括提高涉及6岁以下(含)儿童的部分诊查、护理、治疗类等项目共71项;114项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20%,同时涉及六岁以下(含)儿童的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调整提高涉及产科、妇科、急救、高压氧舱、病理检查共4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四是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计价单位等重新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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