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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男子擅自砍伐八角树 获刑三年罚金二万

时间:2017-07-06

  广西新闻网大新7月6日讯(通讯员 叶发强 刘洪春)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李某因不听劝阻强行砍伐八角树,触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李某是大新县人,早年其岳父黄某与大新县某林场签订一份发包合同,林场发包给黄某一片林地用于经营八角树,面积约200亩,经营期限自1998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因该八角林地经济效益较差,李某便与其岳父黄某商量决定,砍伐八角树后改种速生桉树,并由李某负责砍伐。2015年9月,黄某向林场申请将其承包地上的八角树及杂木砍伐后再改种速生桉树,但未获同意。随后,李某擅自雇请民工砍伐林地上的八角树及杂木,直至2016年7月,林场向李某发出责令停止砍伐的通知后李某才停止砍伐。李某将砍伐下来的部分林木转卖给木材加工厂,得款约7500元,其余被砍伐的林木在原地烧毁。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总面积共7.1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366立方米,出材量为216立方米。2016年8月26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款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李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款,悔罪表现良好,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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