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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新规 女方不还房贷前夫仍被判还款

时间:2017-04-07

男子与前妻离婚时,按揭的房子判给了前妻,谁知前妻未按时还贷,法院一审判决男子与前妻共同偿还贷款……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因为借款时“交易安全”致一方成“无辜配偶”的情况,兴宁区法院法官以案说法,解读今年发布的《婚姻法》的一些新规。

姐告弟弟夫妻还钱 借条却真假难辨

今年3月,大韦将弟弟小韦及弟媳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韦夫妻共同偿还10万余元借款。大韦有小韦签的借条为证,小韦对欠款亦予以认可,但弟媳小李却只认可3.5万元借款,她认为其余借款有虚构债务的嫌疑。原来,小李曾于去年起诉离婚,她称与小韦已无感情。法院一审判决,小韦夫妻共同清偿已查实的3.5万元借款,对大韦所主张的其余借款不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由于大韦仅有借条为证,她称借款是银行取现后交付,却无法提供银行流水号。考虑到大韦与小韦是亲姐弟,及小李与小韦的夫妻矛盾,大韦仅凭小韦写的借条,难以证明借贷真实存在。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法院则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

女方未按时还房贷 前夫仍被判还款

去年,覃某在境外旅游购物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经过查询后得知, 原来是银行将他和前妻张某起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覃某与张某结婚后共同贷款购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产归张某,房贷亦由张某偿还。后来张某多期未按时还贷,遂遭银行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覃某与前妻张某共同偿还购房贷款。

●法官说法:覃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已进行债权债务分割的约定,但该约定仅约束夫妻内部关系,若覃某清偿房贷后认为自己不应负担,有权依据离婚时的债权债务分割约定向张某追偿。但从银行的角度看,这对曾经的夫妻在办理购房贷款时系共同借款人,不以其夫妻关系终止而变动,银行仍然有权要求覃某与张某共同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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