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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04-29

广西新闻网梧州4月28日讯(记者梁馨予)28日上午,梧州市召开《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会议对《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及原则、起草审查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已由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梧州市城市静、动态交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特别是由于公共停车场的缺乏及路内停车管理的混乱,使得建成区停车难、交通拥堵问题愈加凸显。根据梧州市交警部门统计,截至2017年8月,梧州市区机动车保有量为120607辆,其中汽车63290辆,摩托车57317辆,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继续呈迅速增长态势。与此同时,市区配建汽车停车泊位约2.5万个,道路汽车停车泊位约0.4万个,车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此外,梧州市停车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停车管理水平滞后,行政监督力度不足等。

据悉,《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理、使用与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共八条,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十条,包括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设计建设、信息化建设等。第三章使用与管理共四条,包括停车场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人遵守的规定、专用停车场错时管理等。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共四条,包括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要求以及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等。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包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二条,包括参照执行的规定和《条例》的实施日期。

关于停车场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为避免部门职责划分不清,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条例》根据上位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由于梧州市2016年6月开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建设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例》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情况下,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的处罚权,在第六条规定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内容。

关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条例》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梧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主要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供地计划,报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梧州市政府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集中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调整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同时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

关于停车场管理和使用。目前梧州市大部分停车场仍沿袭原始的人工管理方式,缺乏必要的智能化管理手段和设施,使得梧州市交通规划的数据采集缺少有力支撑,更让后期的交通分流效率受到了影响。为此,《条例》也作出具体规定: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的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加快高新技术在停车领域的应用;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必须具有前瞻性,设置新能源车辆的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关于道路停车泊位。为解决目前梧州市停车难的状况,利用道路资源设置一定数量的占路停车场(点),作为补充市区停车位数量的一种临时措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梧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同时,适时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

为维护城市机动车停放泊位的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条例》第二十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保洁、装饰、维修、摆卖等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停放机动车。

同时,《条例》对停车场建设的违法建设、停车场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以及严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也作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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