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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男子不堪忍受养猪臭味 打官司获500元赔偿

时间:2018-03-31

不堪忍受养猪臭味 打官司向邻居索赔

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二审法官调解获得500元赔偿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来宾讯(记者 黄必成)3月30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民事案,引人关注:武宣县的陈先生因不堪忍受邻居陈某养猪所带来的臭味,打官司向陈某索赔1.2万元。不过,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法院认定陈某在家自养生猪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近日,来宾市中院二审经调解,陈某自愿赔偿500元,作为原告因猪气味多次往返环保部门投诉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2017年11月,陈先生把邻居陈某告到了武宣县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其误工费、车费、医药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万元。

陈先生的理由是,从2012年起,邻居陈某就在自家的猪圈里养猪,养得最多的时候达30头。由于对方猪圈靠近他家,空气中经常漂来恶臭气味,对他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于是,要求陈某停止养猪或者做好卫生,但是遭到了对方拒绝。2012年10月29日,武宣县环保局作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陈某限期整改。但是,接下来的几年,陈某依然在家养猪,气味不断,双方纠纷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陈先生认为,邻居在自家猪圈养猪所产生的气味,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于是起诉到法院。

不过,武宣县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官实地查看,却发现陈某的猪圈已经不再养猪。陈某也对猪圈进行了清理,猪栏内没有明显的异味。一审判决认为,陈某在自家猪圈养猪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陈先生无法举证证明陈某存在过错行为,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由于陈先生不服,上诉到来宾市中院。中院民三庭法官张敏接案后认为,是养猪产生的邻里纠纷,且积怨多年,不宜判决了事。若想恢复原被告双方和睦的邻里关系,最好是调解。

在调解中,张法官了解到,陈某在家里的猪圈养猪,确实产生异味,但是其已经不再养猪,而且原告陈先生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养猪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陈先生多次往返环保部门投诉,是其正当权利,为此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也属正常开支,应予以支持这部分索赔。

近日,经法官努力调解,被告陈某自愿赔偿给原告陈先生交通费、误工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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