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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一男子贩卖“止咳水” 获刑3年

时间:2017-07-06

  汕尾市城区一青年男子吸毒成瘾,曾被城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吸食毒品需要资金,无正当职业的他想出以贩养吸的办法,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给其他吸毒人员以赚取吸毒资金。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至同年9月2日期间,欧某某先后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给吸毒人员黄某某3次3瓶,共得款人民币390元;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给吸毒人员周某某4次4瓶,共得款人民币560元。所售“止咳水”标签显示每瓶含有磷酸可待因9毫升。2016年9月11日,民警将欧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贩卖“止咳水”构成贩卖毒品罪

  “止咳水”是指含有复方可待因成份的止咳药水。由于其主要成份是磷酸可待因、盐酸麻黄碱等,可刺激中枢神经,达到镇痛、镇静、止咳作用。“止咳水”与毒品一样具有极强的危害性,大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长期服用易上瘾。 “止咳水”成瘾者,不仅会出现牙齿变黄、全身大汗淋漓、坐立不安等症状,还会对人体内脏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被迫害等幻觉,且毒瘾会赿来赿大,最终往往需要吸食海洛因才能满足毒瘾。

  防止“止咳水”的滥用,不仅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不让药水变成“祸水”。自2015年5 月1 日起,我国已将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止咳水”属于毒品范畴,行为人非法贩卖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水”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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