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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一“孝子”为父报仇 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时间:2017-04-06

台海网4月5日讯 据三明中院报道,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有王祥卧冰求鲤、子路百里负米。而近日,永安一名小伙子为了孝顺父亲用错了方式,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2016年8月7日,被告刘某铭的父亲老刘在家喝了点小酒,想起孙子前些天被刘某辉的宠物狗咬伤,便乘着酒性上门去与刘某辉协商赔偿的事情,二人一言不合,争吵起来。

刘某辉仗着年轻力壮,推打了老刘,后二人被邻居劝开。当晚20时许,被告刘某铭听闻父亲被推打后,来到永安市大湖镇高增村063号门口与被害人刘某辉发生争吵。因来之前喝了点小酒,再加上本就是易怒的个性,刘某铭怒上心头,拿起刀就朝刘某辉砍去。

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辉的损伤为轻伤贰级。

永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铭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砍伤致轻伤贰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刘某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辉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434986万元。被告刘某铭应对以上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辉经济损失人民币9.147989万元。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父尽孝也要守法遵法,在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忠孝礼义也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只能是恶果自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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