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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男子把欠条发到近500人的微信群里,随即被告了

时间:2021-04-12

台海网4月9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 因追偿债务未果,小伟(化名)将一张对方签字的欠条发到近500人的微信群里,被对方起诉侵犯名誉权。日前,石狮法院审结了这起官司。

小伟为小亮(化名)加工服装,双方于2019年6月10日进行结算。当时,小亮和案外人小郑(化名)共同出具了一份欠条交由小伟收执,经双方协商,定于当月30日前全部还清加工费10070元。但出具欠条后,小亮分文未付。

2019年7月16日,小亮在人数为493人的微信群里发布招聘样衣工的招工信息,随后,同在微信群的小伟@小亮,并将小亮和小郑共同出具的上述欠条拍照后传到微信群。之后,小亮和小伟在微信群里通过语音信息争吵、互相谩骂。

去年5月26日,小伟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小亮偿付加工款5035元及相应利息。该院于6月30日作出小亮应偿付小伟加工款5035元及相应利息的判决。

其实,在这起官司还没审结时,6月15日,小亮也将小伟起诉到石狮法院。他认为小伟在群里发欠条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我们做服装生意的,靠的就是信义,小伟把签字的欠条发到群里,让我公司几乎倒闭,给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必须赔偿。”

对此,小伟辩称,他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诽谤,这字就是小亮本人签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小亮不诚信在先,他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这样做的,因此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案中,小伟将小亮本人出具的欠条发到微信群里的行为,虽然言语有不当之处,但小亮拖欠小伟加工款属实,现也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小伟不存在侮辱、诽谤小亮的行为,也不存在泄露小亮隐私的行为,且小亮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名誉被损害。因此小亮主张小伟的行为给其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并诉请判令小伟赔偿其精神和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在生活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达到维权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来源: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通讯员: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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