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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华侨回榕定居:取消居住时限 9个工作日办结

时间:2019-11-06

  台海网11月2日讯 据福建日报APP-新福建报道 自本月起,华侨回榕定居办理落户手续将更加简单、快捷。全面取消对原本华侨必须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的居住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华侨一回榕即可申请办理。

  记者从福州市侨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积极回应广大侨胞期盼,《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2019〕2号)于9月出台。在此基础上,福州市侨务、公安部门结合福州市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简化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所需材料,理顺了办事流程。

  首先,在降低办理条件方面,除取消原本居住时限要求外,还细化了可办理落户的房产条件范围。即申请条件中必须满足的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从原自有住房(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房,包括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细化为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取消了开具本省内户口注销证明的要求。即:户口在福建省注销的华侨,今后无需再提供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放宽了对交验证件的要求。原需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和复印件,现调整为交验末次入境证件(护照、旅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为入境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件而无法办理的人员提供许可。

  其次,在简化办理流程方面,实施新政后,福州华侨回国定居办理落户只需到拟定居地的县(市)区侨办或市高新区窗口直接申请受理、初审、核准,不需再经福州市级侨务部门审批核准,减少了审批流转环节,审批过程进一步简化。

  此外,在压缩办理时限方面,自11月1日起,福州华侨回国定居法定办理时限将从原3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理的9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完备情况下),办理时间大幅缩短。

  自2013年9月福州市在全省首个开始办理华侨回国定居以来,截至2019年9月已累计为16436名华侨办理来榕定居,办件量居全省首位。(福建日报记者 吴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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